第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基础形式,应根据上部结构、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选用筏基、箱基、桩基或复合基础。当基岩较浅、基础埋深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岩石锚杆基础。
第2条 钢结构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抗震设防建筑的高层结构部分,基础埋深宜一致,不宜采用局部地下室。
第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基础埋置深度(从室外地坪或通长采光井底面到承台底部或基础底部的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1H/15,当采用桩基时不宜小于1H/18。此处,H是室外地坪至屋顶檐口(不包括突出屋面的屋顶间)的高度。当有根据时,埋置深度可适当减小。
第4条 当主楼与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应采用粗砂等松散材料将沉降缝地面以下部分填实,以确保主楼基础四周的可靠侧向约束;当不设沉降缝时,在施工中宜预留后浇带。
第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与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层之间,宜设置钢骨混凝土结构层。
第6条 在框架-支撑体系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桁架,应以剪力墙形式延伸至基础。